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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禹州市煤矸石项目规划布局及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时间:2021-07-30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推进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我单位拟制定《禹州市煤矸石项目规划布局及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标准方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详见附件。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联系人:杨勇义,联系电话:13937458131。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可通过电话提出或电子邮件(hgg8277682@163.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禹州市煤矸石项目规划布局及综合利用

行业准入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煤矸石山生态修复综合技术规范》(LY∕T 2991-2018)等相关规定,按照《许昌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许发2019〕l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煤矸石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二、目标任务

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布局科学,原则上采用干法工艺,到2025年末,全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100%,“三废”达标排放。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煤矸石项目区域

根据全市煤矸石的产生数量、运输成本、区域分布等因素,将全市煤矸石项目规划在四个区域(不包含煤矿企业自办的煤矸石加工企业)。

1.梁北方岗区。主要利用梁北镇、方岗镇、鸿畅镇境内的煤矿以及洗煤厂产生的矸石。

2.古城区。主要利用古城镇境内煤矿及洗煤厂产生的矸石。

3.范坡褚河区。主要利用范坡镇、褚河镇境内的煤矿以及洗煤厂产生的矸石。

4.西部山区。主要利用神垕镇、磨街乡、文殊镇、鸠山镇、方山镇等境内的煤矿以及洗煤厂产生的矸石。

(二)综合利用煤矸石

1.中低热值煤粉。煤矸石经过干法破碎与软硬分离工艺后,产生100目以下的富集碳粒的微粉。

2.路基材料。煤矸石经过破碎和筛分后,粒径小于100mm的骨料,可用于路基填筑材料。

3.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骨料。利用煤矸石细骨料与胶凝材料和水,按照一定比例配制成C40以下混凝土(达到GB/T 14902-2012标准)。

4.透水砖。以煤矸石等为原料生产透水砖。

(三)严格落实环保标准

1.严格落实废气与粉尘治理标准。煤矸石加工项目应建设密闭式原料库,在原料库周边安装抑尘网。生产车间、设备、传送装置实现全密闭,厂区运输道路硬化,车辆进出口设置冲洗装置。项目原料给料、破碎、混合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标准。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区内除绿化用地,做到地面全硬化,杜绝裸露地表存在,保证雨水中含较少泥砂量。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或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标准。采取隔声、减振,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标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集中送至垃圾中转站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倒置配料仓内,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四)强化煤矸石管理

全市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现有的煤矸石,原则上不得利用山区的冲积沟进行填埋、堆放,要覆土绿化、美化,周边视露道路实施高标准硬化。新产生的煤矸石实施封闭式矸石仓工程,矸石仓高度高于落矸口,矸石仓内安装喷淋设施。在封闭矸石仓外仓体上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在煤矸石出场路口安装自动冲洗装置,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指导,按照“环境友好型、生态友好型”的要求,推动煤矸石安全绿色开发,着力培育和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形成有利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经济增长点。

(二)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开发,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实施市场化。加强产融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建设一批社会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带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参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积极性。鼓励煤矿企业建立自己的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煤矸石综合加工企业,鼓励煤矸石加工企业利用国家相关政策申请国家补助。

(三)落实企业责任。煤炭生产企业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将环保理念贯穿于煤炭开发全过程,认真做好矸石处理工作,消除历史遗留矸石山(堆)的安全隐患,对新产出的矸石要确保在储存和运输环节不产生新的污染。煤矸石利用企业要注重环保投入,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好环保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并按照划定的区域与煤矿企业签订用矸协议,确保煤矿企业产生的所有矸石全部综合加工利用。

(四)强化科技保障。煤矸石利用企业要推进产、学、研融合,以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引进煤矸石综合利用领域高层次人才,多层次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推动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将研发机构落户我市,建立重点实验室,打造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平台。

(五)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同时,强化环保执法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