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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举办2020诚信 “红黑榜”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2-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2月16日上午,禹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文明办联合市发改委等部门,举行禹州市2020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现场邀请到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我市2020年诚信“红黑榜”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问题。

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黄慧媛通报全市“诚信建设进展”整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市文明办不断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推选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典型模范人物,传播正能量,使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大力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感动人物”“最美人物”“禹州好人”,在全社会选树一批典型。

二、持续完善“红黑榜”发布制度

持续完善禹州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把诚信建设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测评体系。把单位、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负面清单。

下一步,市文明办将从以下四个重点着手,切实推进我市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一是统筹推进集中治理工作。

二是完善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三是持续开展社会宣传教育。

四是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考核。

市发改委副主任李二朝通报“禹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健全完善推进机制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考核、通报机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共享、“红黑榜”发布、信用承诺、联合奖惩等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聚力平台建设,着力搭建信用体系载体

2018年3月,禹州市依托大数据产业发展基础,在许昌市率先高质量完成了信用大数据平台建设。该平台包括“信用禹州”官网、微信公众号、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库系统、信用建设绩效与评价系统等10大系统。

三、全面学习培训,着力确保信息归集质量

禹州市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使其业务能力得到了不断提升。

四、狠抓任务落实,着力保障工作成效

一是“双公示”工作成效明显。通过统一规范全市“双公示”录入标准,严格管理录入程序,精准填报“双公示”情况表,禹州市“双公示”录入工作达到了“零差错”,实现了市直部门全覆盖,位居许昌市前列。截至12月16日,禹州市“双公示”公示信息61695条。

二是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稳步落实。在“信用许昌”开辟专栏,推动人社、税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红黑名单”。

三是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效果明显。认真开展政府机构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共治理修复2家失信政府机构,实现了禹州市政府失信行为全部清零;“信用+中医药”“信用+钧陶瓷”信用信息追溯体系已顺利建成,有效促进了禹州市经济和信用环境健康发展。

市税务局副局长乔建设就“纳税信用降级后怎么办?对企业有何影响?”答记者问: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企业的纳税信用很重要,是企业的信用资产。同时,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邢晶就“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答记者问: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满足以上任一情形,均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住建局副局长皇甫胜利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设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管理期限为多久?”答记者问:

(一)列入“红名单”的标准:1.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群团组织表彰的;2.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3.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省长质量奖、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表彰的;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标准: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或资格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肢解工程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因质量问题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造成群诉群访,社会影响恶劣的;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6.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7.被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处认定涉黑涉恶的;8.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调查的;9.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受到行政处罚的。

(一)“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三年,期限自被列入名单生效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满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移出,不再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相关信息数据在移出“红名单”后转公共服务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期限自被列入名单生效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满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相关信息数据在移出“黑名单”后转公共服务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邢晶就“企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会有什么不利影响?”答记者问:

公司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可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影响其公司信誉。法院也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名单信息将会通报给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会对其法定代表人有负面影响,法定代表人将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社局党组成员杨华堂就“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答记者问: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增强打击合力,及时有效惩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第二,强化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把拖欠工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重点督促,限时解决拖欠工资;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符合条件的,也就是说涉嫌恶意欠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保持对欠薪犯罪的高压态势。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促进工作的规范化。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专题研讨、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文、条款,全面掌握两法衔接的基本流程、基本知识,做好案件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工作,提高案件移送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