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手续时,家长要写延缓入学申请书,具体说明需要延缓入学的原因、起止时间,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孩子的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