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除外);
·2.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
·5.拒绝治疗的;
·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
·9.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10.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11.死亡的;
·12.其它停止、终止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符合恢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工伤保险待遇: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
·2.其它恢复享受待遇条件的。
所需资料
·需填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附件 12-23)、《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附件12-17),并提供符合停止、终止或恢复待遇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