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 县级
2022-11-01 2022-11-01 16:49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沃德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钢筋混凝土电杆项目(报批版)》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01 16: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河南沃德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河南沃德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钢筋混凝土电杆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市梁北镇赵桥村,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产3万件钢筋混凝土电杆生产线。生产工艺为:螺纹钢焊接钢筋笼成型混凝土配料搅拌浇注合模离心成型自然养护脱模成品入库。主要生产设备:滚焊机、搅拌机、喂料机、离心机、起重机、空压机、水泥罐。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无组织:车间密闭、地面硬化并设置硬质门,料区和配料区设置雾化抑尘装置,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限值要求(0.5mg/m3;(2)有组织:水泥罐呼吸粉尘通过引风管至袋式除尘器;配料斗面围档,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粉尘引入袋式除尘器;搅拌机进料口密闭连接,设置引风管将废气引入袋式除尘器,水泥罐呼吸粉尘、配料上料粉尘、搅拌投料粉尘共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mg/m3)

2废水

搅拌设施冲洗废水和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拌合工序,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1)沉淀池内的沉淀渣和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2)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048t/a        氨氮:0.005t/a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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