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 市级
2025-05-06 2025-05-06 15:34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禹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纸坊片区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报批版)》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5-06 15:3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邦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禹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纸坊片区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山镇迎水阁村,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55396平方米,总投资213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一处养殖区和一处水产加工区,养殖区采用室内循环水养殖工艺,加工区生产工艺为:活鱼—去头、去尾—破肚去内脏—开背—去皮、去骨—取肉、分块—清洗、制丸—蒸煮、冷却—速冻、包装—入库、外售。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养殖区废气:养殖区和尾水净化区恶臭气体通过定期喷洒除臭剂同时加强绿化以减少臭气带来的影响,然后通过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2)加工区废气:生产区恶臭气体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每天对设备及场地进行清洗,对废料做到即产即清,通风装置及关键区域喷洒除臭剂处理,然后通过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通过加强结构封闭,定期喷洒除臭剂进行处理,然后通过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

1)养殖区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不外排;养殖尾水净化后循环回用不外排。

2)加工区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沉淀池+气浮池+生物池+二沉池”工艺处理后排入迎水阁村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D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迎水阁村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鱼池残渣和养殖区污泥定期清理收集,交有处置能力单位外运处置;包装物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售;死鱼每天清理,及时交有处理能力单位无害化处理;废紫外杀菌灯管(不含汞)收集后,定期交灯管厂家回收处置;鱼边角料及鱼内脏每天清运,外售至动物饲料厂家;格栅渣、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纯水机废滤材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环卫部门处理。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入外环境计)为:

化学需氧量:0.095t/a            氨氮:0.0095t/a。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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