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长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蓝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禹州市长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产业园,租赁禹州市华夏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空厂房,为新建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年产10万件机械配件。生产工艺为:钢管、圆管-切割-焊接-抛丸-表面处理-水洗-电泳-清洗-烘干-组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激光切割机、焊机、抛丸机、脱脂槽、硅烷化槽、电泳槽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①切割机设置侧吸集气罩收集废气,焊接工序设置固定工位,工位上方设置半封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②抛丸机废气收集后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和以上废气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③电泳槽设置侧边集气罩,并在车间内二次封闭,设置负压集气管道;烘道进、出口设置集气罩,烘道顶端设置负压集气管道,收集的废气共用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行业涉颗粒物排放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生产车间封闭且地面进行硬化,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企业边界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有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脱脂废水隔油池→和其他废水进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池”工艺处理,纯水制备浓水,以上废水在总排口混合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激光切割废边角料和抛丸废钢丸定期外售;②焊渣、收尘灰和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③废超滤膜、废脱脂剂桶、硅烷剂桶、色浆桶、纯水制备废反渗透膜和废活性碳定期更换后交由厂家回收;④污泥脱水后在污泥池暂存,定期外运综合利用;⑤电泳漆桶在危废间暂存作为危废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其性质进行判定,如果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可申请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管理;⑥隔油池浮油、油渣、脱脂废槽液和槽渣、硅烷化废槽液和槽渣、电泳废槽液和槽渣、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在危废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入外环境量计)为:
化学需氧量:0.3655t/a 氨氮:0.0365t/a
有机废气:0.2324t/a。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