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蓝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锦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瓦斯抽采成套装备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并已在禹州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为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额10200万元。建设规模及内容:2条PVC(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2条PEC(聚乙烯)管材生产线,年产PVC管材50吨,PE管材50吨。生产工艺:PE管材:混料(PE、双抗母料〉—挤出内层—冷却—钢丝缠绕—挤出外层—冷却—切割—后加工—配件安装—成品:PVC管材:混料(PVC、稳定剂、润滑剂、阻燃剂、导电炭黑〉—熔融挤出—冷却—切割—配件安装—成品;主要设备:混合干燥机、挤出机、牵引机、切割机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外排污染物应执行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水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
2.废气:(1)有组织废气:①项目投料、混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②项目挤出、过塑、胶粘、PE管材扩口、封边、热熔翻边、配件安装等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非甲炕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限值要求: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炕总烃等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炕总经浓度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限值要求:无组织氯化氢、氯乙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暂存要求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②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回用;③废包装袋/桶、边角料、残次品收集后外售;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入外环境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t/a氨氮:0t/a
有机废气:0.0333t/a
七、项目竣工后须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0月31日
你公司委托河南蓝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锦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瓦斯抽采成套装备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并已在禹州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为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额10200万元。建设规模及内容:2条PVC(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2条PEC(聚乙烯)管材生产线,年产PVC管材50吨,PE管材50吨。生产工艺:PE管材:混料(PE、双抗母料〉—挤出内层—冷却—钢丝缠绕—挤出外层—冷却—切割—后加工—配件安装—成品:PVC管材:混料(PVC、稳定剂、润滑剂、阻燃剂、导电炭黑〉—熔融挤出—冷却—切割—配件安装—成品;主要设备:混合干燥机、挤出机、牵引机、切割机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外排污染物应执行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水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
2.废气:(1)有组织废气:①项目投料、混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②项目挤出、过塑、胶粘、PE管材扩口、封边、热熔翻边、配件安装等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非甲炕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限值要求: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炕总烃等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炕总经浓度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限值要求:无组织氯化氢、氯乙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暂存要求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②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回用;③废包装袋/桶、边角料、残次品收集后外售;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入外环境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t/a氨氮:0t/a
有机废气:0.0333t/a
七、项目竣工后须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