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6-04-13 2026-04-13 16:44

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4-13 16:4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7”一般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禹州市安防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了评估。经评估,截止目前,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已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完善了长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7日8时48分许,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相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禹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重大隐患判断标准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将国家、省市相关工业安全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向企业宣传普及,促进企业学法、知法、守法水平,坚持常态化学习,长效化宣传贯彻。

  2.通过“一转带三化”促进企业安全水平提升。积极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从推动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方面着手,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提醒。通过乡镇工业经济部门、深入企业等形式引导企业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员工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等工作。

  4.强化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提升工作。以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为目标,采取专家指导、行业交流等形式学习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5.积极配合市安防委落实安全生产暗访暗查工作。

  (二)禹州市火龙镇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全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意识,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领导班子、各部门及行政村的安全监管网格化责任清单,确保责任到人、层层压实。

  1.对全镇413家空闲场院和企业进行网格化管理,优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网格员职责,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隐患排查能力,确保网格“有人管、会管理、管到位”。

  2.建立网格员定期巡查、信息上报、问题整改闭环制度,为更好的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压实网格员和企业责任,制作了安全生产巡查公示牌85块,张贴在企业明显位置,网格员每月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公示牌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实行“每月一汇报”,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3.召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根据火龙镇企业情况,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学标准促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4.建立安全生产常态化督导机制,镇纪委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安全检查流于形势的镇、村干部,一律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公布投诉电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共治格局。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7”一般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禹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处理建议:禹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禹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5年6月30日,禹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禹州市人民政府递交检查。

  (二)禹州市火龙镇人民政府

  处理建议:禹州市火龙镇人民政府向禹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5年7月1日,禹州市火龙镇人民政府向禹州市人民政府递交检查。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之规定,禹州市纪委监委对4名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四、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的落实情况

  处理建议:要求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事故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防范措施要求上报完整的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绿叶环保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1.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事故调查报告规定上报整改报告;2.对禹州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罚款由禹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六中队立案执行(禹应急立〔2025〕06012号)。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事故中涉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处理;各级相关部门都能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更加注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式的总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