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
2023-11-17 2023-11-17 08:51

道路旅客运输站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禹州市交通运输局【信息时间:2023-11-17 08:5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即办时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