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事项设置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八、咨询电话:
0374-2076897
九、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十、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一、办理地址: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专区21号窗口;
十二、乘车路线: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车即到。
十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