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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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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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坐落 |
单元号 |
面积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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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磨街乡刘门村9组 陈丽娟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磨街乡刘门村9组 |
411081204216JB01483 |
土地使用权面积4469.91㎡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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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街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