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2024-04-09 14:11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4-09 14: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

(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加强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各乡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

(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

(九)各乡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十)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管理部门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十一)指导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

(十二)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销售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其它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四)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五)结合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六)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七)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