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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2024-03-26 11:4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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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凡本镇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确定。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执行。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辛店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0371-62533871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6.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8.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9.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6.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8.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9.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委会应按照户籍地村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应由户主方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户籍地村委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三)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农村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村委会应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驻村乡(镇、街道)干部等组成。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表决。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出席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对拟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知村委会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批准通知书,并由村委会代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村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经评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