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鸠山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3-28 2024-03-27 21:50

失业登记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3-27 21:5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失业登记

一、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 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 项仅需提供 1 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鸠山镇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所。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窗口或网上(手机 APP)

九、咨询电话:12333 或鸠山镇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所咨询电话0374-88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