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鸠山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3-12-05 2023-12-05 15:49

鸠山镇教职工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2-05 15: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市鸠山镇教职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镇教职工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教职工考勤管理

1.学校建立考勤管理登记制度,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每日记录,定期公布,按学期统计出勤情况,并将出勤情况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考核管理、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校长和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初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请假,一周以内由乡镇办教育党总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分包本乡镇办的局班子成员审批,一月以上由局长审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校长审批,一周以上两月以内由教育总支书记审批;教职工请假两月以上三月以内的报教体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批。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单位应妥善保存教职工请假有关手续,以备核查。

3.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住院治疗和休养的,可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诊断证明必须写明治疗和休养的具体时间,假期超过1个月的还需由诊治医院出具有关病历,本校两名教师出具患病教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材料。

4.教职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5.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给予3天丧假。若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可享受全年累计20天的护理假。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7.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其余各类假期均包括请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在内。

8.经批准在规定天数内休婚假、产假、丧假,均享受原有工资待遇;病假、事假、工伤假等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教职工考勤要作为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凡请假的,由学校按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处理。

9.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及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离岗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处理。

10.教职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达一周以上者,当年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教职工在岗管理

1.加强教职工在岗管理。坚持在岗日常巡视和不定期核查相结合,严格查处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问题。严格规范教职工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等环节管理,完善请销假等人事管理制度。

2.落实教职工编制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以学校为单位,张榜公示在编教职工名单,实施教职工在岗情况全员监督。

3.实行教职工工作日集中坐班制。上班期间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各学校每月要将签到信息与本单位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做好记录。

4.学校、教育党总支要对教职工在岗情况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督促脱岗人员返岗,对长期脱岗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5.落实教职工在岗管理责任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教职工在编不在岗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人员,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教职工日常管理

1.教职工应不断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学校或教体局工作安排,出色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2.教职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

3.教职工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不得接收学生及学生家长吃请,不得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不得搞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教职工言行举止要文明,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留怪发,不穿拖鞋、短裤进教室。教职工上课时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接听电话,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5.教职工应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不得参与赌博。对参与赌博和其他违纪影响较坏者,教育总支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6.教职工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报教体局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对教职工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学校校长是学校教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切实负起对教职工管理的责任,对疏于管理、越权审批、隐瞒不报、纵容包庇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校长的责任。

2.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