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张得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3-05-01 2023-04-28 11:11

“靓盾一号”专项行动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4-28 11: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增强化妆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舒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强化美容、美发、美甲、美妆(以下简称“四美”)机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市局决定2023年4月至10月开展代号为“靓盾1号”的化妆品“四美”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全面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和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进一步压实“四美”机构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全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 工作目标
  以“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争一流”的工作思路为指引,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为基础,以净化市场、保障用妆安全舒心为目标,拒绝假劣、治理“妆字号”乱象、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市“四美”机构化妆品经营秩序。通过开展“靓盾1号”行动,督促“四美”机构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化妆品经营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称、自行配制或不按说明书使用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经营非法添加、未经注册备案、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过期变质化妆品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三、 检查范围
  对辖区内“四美”机构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全覆盖检查。美容机构包括生活美容(含美体)机构和提供有美容服务的机构;美发机构包括理发店、染/烫发店、育/生发店、养/护发店和其他提供有美发(造型)服务的机构;美甲机构包括美甲(含美睫)店和提供有美甲服务的机构;美妆机构包括提供有化妆服务的照相馆(含婚纱影楼、写真等摄影机构)、形象设计/个人造型工作室、彩妆(含试用服务)柜台等。
四、 主要任务
  (一)宣贯法规。各单位在专项行动期间要组织对“四美”机构经营者进行普法宣贯。通过召开风险会商会、调研交流、集中培训、曝光违法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宣贯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不断增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与震慑力。
  (二)压实责任。 要压实辖区内“四美”机构化妆品经营者责任。一是监督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使用化妆品的包装,落实进货查验、购货台账等管理制度。二是督促经营者按法律法规和化妆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化妆品,制定并执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测哨点的联系方式等。三是指导经营者展示化妆品相关消费提示、经营行为规范、科普普法信息等,主动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履行化妆品协助召回等义务。
  (三)全面检查。 对辖区内“四美”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靓盾1号”行动取得实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联合执法、追根溯源,对违法产品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按要求上报市局。
五、 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一是最小销售单元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二是擅自配制、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三是标签必备信息不全的化妆品(如:国产化妆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进口化妆品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四是质量不合规、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通知停止(暂停)销售的化妆品;五是过期变质的化妆品。在“四美”机构,还需重点排查以下情形: 一是生活美容机构中,自行配制、不按说明书使用化妆品(如:滚针、注射等),或宣称医美疗效、宣称速效祛斑美白、祛痘、瘦身等情形。二是在美发机构中,普通化妆品(例:养发、护发产品)宣称染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染烫发产品宣称儿童适用,防脱发(育发)化妆品宣传医疗效果,或所用产品存在“一号多色(如染发产品颜色、色号不同)”、“一号多型(如烫发产品曲直度、适用人群不同)”等情形。三是美甲机构中,美甲产品存在“ 一号多色(一个备案凭证多个颜色)”,美睫化妆品宣称促进睫毛生长、养(育)眉化妆品宣称生眉功效,或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净含量不大于15g 或者15mL) 未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等情形。四是在美妆机构中,使用过期变质、“一号多色”产品,或在面部、眼部、口唇使用脱毛类化妆品等情形。
六、 时间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3年4月底前) 。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辖区“靓盾1号”行动实施方案。结合2022年经营者主体调查情况中的(生活)美容、美发、美甲、美妆机构名单,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实施,强化组织保障,开展联合排查,综合治理,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靓盾1号”行动取得实效。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3年7月底前) 。根据省药监局制定的《“四美”机构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查要点》(附件1),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整治重点、时间安排等要求,结合各辖区化妆品抽检任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四美”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做到不遗漏一个乡镇、不遗漏一家经营企业、
不遗漏一个经营商户。 一是各地对辖区内“四美机构”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填写《“四美”机构经营者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6),于5月9日前上报市局化妆品科邮箱。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全面排查“四美”机构为基础,对所有经营单位的检查情况严格按照《“四美”机构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填写,并建立“四美”经营者档案(重点包括: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注册证或电子备案凭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进口检验检疫证等)。根据每月检查进度,记录表每月9日前上报市局。三是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行动期间,每月9日前报送《“靓盾1号”整治情况月报表》(附件3);每季度按照附表时间节点填报《“靓盾1号”案件情况季报表》(附件4)。
  (三)交叉互检和调研督导阶段(2023年9月底前)。省局会根据各地各单位专项检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从2022年各市局上报的化妆品经营单位数据库(“四美”机构)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自2023年8月起,由化妆品检查员或各省辖市化妆品监管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以飞行检查的
方式开展交叉互检。市局将实时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调研、督导,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议,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建立“四美”机构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工作总结于10月23日前报送至市局化妆品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检查方案,强化督导调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开展专项行动,并及时把专项行动信息在市局公众号、新闻媒体、视频号等发布。“靓盾1号”行动汇总表中的问题发现和查处情况等,以及行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媒体宣传数量将纳入全市年终平安建设考核项目。
  (二)严格执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基本指标。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对违法企业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共治。各单位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美容美发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通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治理“妆字号”乱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四)强化宣传,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加大化妆品法律法规及“靓盾1号”行动宣传力度,有重点地对“四美”机构进行培训,明确企业权利和义务,提升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及时总结,提升监管效能。 各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分析评估工作,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净化化妆品经营市场。并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靓盾1号”行动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化妆品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至化妆品科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