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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9-0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禹州市机构改革实际,市司法局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定,经市政府确认,现公告如下。

1. 禹州市统计局

2. 禹州市气象局

3. 禹州市司法局

4.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 禹州市国家保密局

6. 禹州市水利局

7. 禹州市应急管理局

8. 禹州市民政局

9. 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禹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

12. 禹州市财政局

13. 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16. 禹州市审计局

17. 禹州市商务局

18. 禹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9. 禹州市农业农村局

20.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禹州市医疗保障局

23. 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4. 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5. 禹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6. 禹州市新闻出版局

27. 禹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8. 禹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9. 禹州市张得镇人民政府

30. 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

31. 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

32. 禹州市花石镇人民政府

33. 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

34. 禹州市鸿畅镇人民政府

35. 禹州市小吕乡人民政府

36. 禹州市方山镇人民政府

37. 禹州市范坡镇人民政府

38. 禹州市神垕镇人民政府

39. 禹州市火龙镇人民政府

40. 禹州市山货乡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依据审定。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