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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4-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基础条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定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受理案件的复议机关有以下几种:

1、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省级以下政府作为被申请人,上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垂直领导机关,上级部门为复议机关。

3、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设立它的政府为复议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部门为复议机关。

5、省部级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本机关或本部门为复议机关。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其共同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

7、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设立它的部门或其同级政府为复议机关。

五、申请行政复议所应提交的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相关材料

4、其他能够支持申请人诉求的证据材料(如有)

5、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起的复议申请,需提交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