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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信息时间:2018-03-10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拟订和执行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许昌市制定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市乡级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按规定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标准。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环境资源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贯彻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