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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信息来源:禹州市人民政府】【信息时间:2023-10-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单位全称

禹州市民政局

二、概况

禹州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规格。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设有8个行政股室。承担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措施;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同时,承担着对26个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促职责。2006年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第12次民政会议上,禹州市被命名为“全国民政先进市”;2011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2014年市民政局被命名为河南省文明单位;2017年禹州市被确定为“河南省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2018年禹州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2018年市民政局荣获河南省“第一书记选派工作先进单位”;2020市民政局蝉联河南省文明单位。

三、主要工作职责

1.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措施、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复核与审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依法进行处罚。

4.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村(居)委会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位,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6.贯彻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拟定全市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参与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规范性文件、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党建、群团、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2.规划财务股(人事股)。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中央、省、许昌市及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3.社会事务股(政务服务股)。组织实施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全市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参与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跨县(市、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市的婚姻登记工作,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4.社会救助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办法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许昌市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复核与审查,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依法进行处罚。

5.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及村(居)委会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核市区道路命名、更名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负责行政区域界位,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6.社区治理股。拟订全市城乡社区治理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7.养老服务股。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8.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办法、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意见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

五、办公地址

禹州市钧台路266号


对外办公电话:0374—826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