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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信息来源:禹州市人民政府】【信息时间:2020-03-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机构全称:禹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单位概况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90年,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依法履行着对全市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股、综合规划股、政务服务股、污染防治股、大气污染防治股、政策法规股、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股、辐射环境管理股业务股室;下辖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环境监测站2个二级机构。

三、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禹州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禹州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许昌市和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市区及各乡镇(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做好市计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许昌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许昌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禹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便民服务电话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精神文明、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干部管理、考核培训、社会保险、职称评聘、人事劳动统计上报、户籍管理及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综合规划股。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执行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工作(除辐射环境建设项目外)。

(四)政务服务股(环境影响评价股)。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等行业除外);根据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负责审批工业、社会服务、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矿山、农业、旅游、辐射环境等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在全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排放主要污染物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污染防治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起草全市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地方性文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全市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大气污染防治股(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办公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污染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

(七)政策法规股。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股。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九)辐射环境管理股。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十)环境监察大队。依据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处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主管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一)环境监测站。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向上级站呈报监测数据,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五、对外办公电话:0374-6066388   便民服务电话:0374-207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