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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02-02 10:32  出自: 市政府机要科   编辑:   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加大规划管理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许发〔201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牢固树立“全域规划”理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关系,强化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建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体现人文关怀,把握历史文脉,尊重环境要素,提高规划品位,实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谐共享、生态宜居”的城乡规划建设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入先进的规划理念,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共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坚持城乡统筹,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考虑城市、乡镇、村庄发展实际和特色,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需求,在引入先进理念的同时,注意保持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3.以人为本,公共政策。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中心城区、中心镇区、新型社区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公益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受益人群,提高公共资源共享效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集中统一,依法行政。城乡规划管理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政府“第一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实行城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统一性。
     5.建立机制,严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并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确保每个建设项目都在规划的引领下实施。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
    牢固树立“规划为先,规划为要”的理念,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各类规划,逐步形成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乡镇总体规划、中心社区规划、基层社区规划为骨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为支撑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高标准做好市域规划修编工作。尽快组织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合理确定城区的规模、职能、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发展布局和用地布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的衔接,做到“五规合一、五规同向”,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奠定基础。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加强城市各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划分控制地块,提出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类建设控制指标,引导城市建设按规划进行实施。要重点、尽快做好老城区、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指导开发建设。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形成规划图则和文本,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未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批准开发建设,没有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热力、天然气、公共交通、环卫、环保、历史街区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要加强城市出入口、城市雕塑、传统街区、标志性地段、主要景区等重要地段、重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沿线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升城市的品味和城市形象。
    (二)科学编制乡镇规划。乡镇规划包括乡镇总体规划、镇区(集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提升乡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镇区(集镇区)的规模、职能、功能分区、发展布局和用地布局,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加强镇区(集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镇区(集镇区)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性控制要求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建设控制指标。镇区(集镇区)要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以更好地引领镇区(集镇区)建设的有序进行。加强镇区(集镇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镇区(集镇区)重要地段,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所确立的中心村和基层村均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统筹安排社区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应确定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建设时序,提出社区分期建设时序和规划实施的措施。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至少包括规划说明书、位置图、现状图、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景观环境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及效果图等内容。
历史文化名村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村庄应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出发,服从和服务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对古村落和传统民居应加强保护,充分挖掘和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划定古村落核心保护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注重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风格协调,保持和延续地方特色传统建筑风貌。在村镇规划编制中,文物部门应事先介入文物调查,提出保护意见。
    (四)严格规划编制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其中,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主干道路的规划设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各类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市辖区内各类城乡建设活动,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加强城市规划控制
    1加大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力度。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严格履行法定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老城区。范围:东至药城路,西至前进路、夏都路,南至禹王大道,北至颍河。老城区的规划实施范围包含列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的区域(东至钧官窑路、西至前进路、南至西大街两侧和连堂街两侧、北至颍河)。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区域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对确属危房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危房进行原址、原貌的维修加固。对该区域内无保留价值、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地块,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充分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风貌的改造方案,经市两级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在改造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对原有建筑进行拆除。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对已纳入老城改造近期计划的地段,取消自建房审批。对条件成熟、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地段,由居委会或办事处牵头,编制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风貌相协调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经市两级规委会评审通过后,可依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许可等手续,并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成片成街坊集中改造,杜绝零星开发及小开发行为;在改造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对原有建筑进行拆除。对条件成熟、但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地段,在严格控制高度和层数(三层以下)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对于原已进行过老街改造的临街建筑,应严格按照原有改造方案(包括层数、风格)进行建设。
老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市规划区(含钧陶瓷产业园区)。对已纳入“城中村”、“城郊村”改造计划或近期建设计划的区域,取消自建房审批,由居委会或办事处(乡镇)牵头,编制整体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经该区域内全体居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市两级规委会评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近期难以实施整体改造又确属危房的,在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准予其原地、原面积、原层数改造或维修加固。对一些新建建筑比较集中、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且符合规划的区域,准予个人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层数(三层以下)。
     2加强乡镇的规划控制。乡镇、村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乡镇、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凡未进行乡镇、村庄规划的,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审批。S103线、S231线、S235线、S236线、S237线等省道和禹神快速通道、X003(禹州—长葛)、贺神公路等县道两侧控制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对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被迁并的村庄,不得进行新建住宅的审批,鼓励和引导村民向保留型村庄(社区)或中心社区内迁移。加强乡镇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引导乡镇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凡规划有园区的乡镇,其企业建设项目均应向园区集聚。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严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
    3规范城乡道路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主要道路及依附于道路下的各类管线(电力、热力、供排水、通讯、天然气)等市政工程设施类建设活动,均应符合相应的规划要求,并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两级评审会制度
    1.城市规划区内除个人住宅建设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其规划建设方案均须报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进行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方面的审查,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各种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立面效果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进行审查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乡镇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须经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1.在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以及S103线、S231线、S235线、S236线、S237线等省道和禹神快速通道、X003(禹州—长葛)、贺神公路等县道两侧控制区域的各类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对市政工程设施类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整体方案,提交市两级规委会评审。方案通过后,可按照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开挖、施工建设。
(四)严格执行规划分级审批制度
我市城乡规划按以下程序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主干道路的规划设计,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总体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经专家评审论证、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主干道路的规划设计,乡镇总体规划、新型农村社区以及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的,应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充分论证,按程序报有关机关批准。
在严格执行分级审批的同时,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五)严肃规划审批纪律
对越权审批和违规、违法审批规划许可证件的,以及违反规定签定规划验收合格意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保障规划的依法实施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督查、依法拆除、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批后管理责任制度,强化规划批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并健全完善日常巡查、拆除和问责机制,促进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确保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一)明确乡镇(办)规划日常管理责任。各乡镇(办)是辖区规划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要监督建设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的违法建设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监管停工,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明确市城乡规划、住建、城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局是全市各类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对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拆除情况的巡查,以及配合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搭乱建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等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无证开发、批少建多等违法性质较为严重的房产开发公司及建筑施工企业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对其当年度资质不予年检,并取消其在禹州市行政区范围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市城管局负责施工开挖、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监管工作,对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不予清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违章建筑下达用地违法通知书,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市公安局负责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期间的治安工作,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执法活动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阻挠、干扰和破坏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依法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中行政效能过错、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市检察院负责加大对违法违章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对违法当事人快捕快诉。市文广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道,制定宣传方案,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电力公司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断电措施。市水利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停水措施。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对小开发项目企业的经营范围、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市城乡规划、住建、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控,会同各乡镇(办)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公安、司法机关和监察、电力、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法制保障和工作配合,积极支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活动。对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重点景区、中心镇区、新型农村社区、城镇主干道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要作为重点进行管理。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抓好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加强巡查,切实做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三)明确村(居)“两委”规划监督管理责任。村(居)“两委”对所辖区域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报告,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促进规划管理科学运作
(一)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包括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城市性质、城市整体布局、城乡发展战略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影响全市可持续发展等规划方面的事项,都应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研究。专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未经通过的不得审批。
(二)建立实施许可听证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按法律规定和要求,对需要进行听证的建设项目,在做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以充分体现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实施规划管理。
(三)建立实施公示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实施“阳光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并有参与、监督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权利;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进展、审批成果及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形式及时公布;建设单位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及附件、附图的内容公示于众。同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实施规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未进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行为,可通过媒体进行发布,公布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和违反规划的事实。
(四)建立实施专家咨询制度。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规划专家咨询机构作为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是政府作出决策前的专业咨询机构,对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和专项规划提供前期咨询。建立由国内外规划和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重大规划方案咨询评审邀请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参加。
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管理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城乡规划局是全市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依法行使规划管理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市提供优势高效的规划管理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使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达到高度统一。要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把关的,依法不予审批。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城乡规划事关全市发展大局,市住建、国土资源、城管、财政、发改、监察、公安、交通、电力、税务、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要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意识,为规划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办)要把规划管理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真抓实管,使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加大经费投入,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提供财力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规划知识,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城市的水平,及时解决城乡规划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全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优良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的规划队伍。针对目前规划队伍的现状和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特殊需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要从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专业考核、制度约束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城乡规划从业人员,尤其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等,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全面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善于管理、依法办事的规划队伍,为全市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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