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脱贫组〔2020〕22号
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禹州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3日
禹州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资金所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居环境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基金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六权”确权登记备案、分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 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负责扶贫资产绩效考核。
市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乡镇或行业部门对确权到本乡镇村、本部门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审批和处置权实施等工作,对“六权”确定情况报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七条 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按照资金走向,遵循“先移交后确权”的原则。
第八条 扶贫资金直接批复到村集体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移交至项目所有权人,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等相关内容,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登记。
第九条 扶贫资金由市直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市直部门所有,纳入项目管理单位“三资”管理平台。
第十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扶贫资产经营权界定及运营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旅游业经营主体。建成的扶贫产业由项目村“两委”采取发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把经营权让渡给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热心扶贫事业的合作社、
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市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贫困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乡镇、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股份合作、委托经营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乡镇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第五章 扶贫资产管理权界定及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十六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明确管护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资产所有权者(受益主体)自行安排维护费用。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权界定及分配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为村集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制定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
脱贫攻坚期内,村级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如光伏电站收益、集体经济收益等)使用要按照《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禹脱贫组办〔2020〕8号)规范使用,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的现行脱贫攻坚标准,既不擅自降低标准影响脱贫攻坚质量,也不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避免“过度保障”。实行差异化分配机制,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对于弱劳动力贫困户,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或力所能及的劳动,合理分配劳动报酬;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也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防止“泛福利化”,杜绝“一分了之”。在保障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实现脱贫目标的情况下,余下的集体收益资金可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有计划地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脱贫攻坚结束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原则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
第十九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七章 扶贫资产监督权界定及实施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权的主体为市、乡两级纪委监委。
第二十一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确定, 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维护、资产处置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乡镇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开展一次对全市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检查结果纳入对乡镇工作考核。
第八章 扶贫资产处置权界定及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处置权归市扶贫办所有,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核销等所有权变更形式。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核销处置的,按照《禹州市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市级由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级、村级三级台账;乡级由乡镇扶贫办建立乡、村两级台账;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应在扶贫资产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受益对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 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
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