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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3-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脱贫组办〔2020〕8号            

                 

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贫困人口持续增收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现将《禹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禹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使用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管理使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受益村、贫困户分享脱贫攻坚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脱贫,根据《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许昌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许脱贫组20204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资金是指光伏扶贫项目及使用扶贫资金扶持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收益资金。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全范围内,由财政扶贫资金和许昌市力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融资共同参与建设并网发电所取得的收入扣除运维费用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

  收益分配原则

1.平均分配原则。许昌市力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并网发电的净收益由53个贫困村均分

2.劳有所获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半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劳动参与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获得收益

3.公平公正原则。村级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村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公开使用条件、公益性岗位设置、收益对象和额度,确保每个贫困对象均能收益

第五条  收益使用要求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光伏扶贫项目和使用扶贫资金扶持发展的村集体经济,其资产属于扶贫资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使用扶贫资金扶持发展的村集体经济收益的50%以上,要用于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支出。

(二)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的现行脱贫攻坚标准,既不擅自降低标准影响脱贫攻坚质量,也不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行差异化分配机制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对于弱劳动力贫困户,通过安排公益岗位或力所能及的劳动,合理分配劳动报酬;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也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防止“泛福利化”,杜绝一分了之

(四)在保障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实现脱贫目标的情况下,余下的集体收益资金可作为村集体经济积累,有计划地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五)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

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村级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办公场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收益结算程序

收益资金由各乡镇负责,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确保资金安全。

根据各自情况,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相应的收益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检查与监督

各乡镇(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收益资金管理相关台账资料。随时接受市纪委监委、审计、扶贫、财政、供电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禹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禹脱贫组办〔20197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