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脱贫组办〔2020〕20号
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禹州市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禹州市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根据《禹州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资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基金等。
第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经营管理方。经营方式可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管理方和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备案制度。
(一)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集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批,签订正式合同。
(二)村级联建经营性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批,签订正式合同。
(三)扶贫资金投入到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基金,由经营主体代为持有和运营,村集体按投资比例分红、收益。
第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资产所有权者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担保或抵押覆盖。
第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市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六条 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以合作形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流动资产和股权、债权、基金等资产,由相关乡镇、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股份合作、委托经营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由乡镇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第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应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收益进行清算,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八条 村级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期内,所得收益(如光伏电站收益、集体经济收益等)使用要按照《 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禹脱贫组办〔2020〕8号)规范使用,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的现行脱贫攻坚标准,既不擅自降低标准影响脱贫攻坚质量,也不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避免“过度保障”。实行差异化分配机制,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对于弱劳动力贫困户,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或力所能及的劳动,合理分配劳动报酬;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也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防止“泛福利化”,杜绝“一分了之”。在保障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实现脱贫目标的情况下,余下的集体收益资金可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有计划地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脱贫攻坚结束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原则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
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经营协议、风险防控资料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收支票据等方面资料;各环节档案资料报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