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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护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7-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脱贫攻坚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禹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禹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禹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发挥长效作用,推动项目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后期管护,是指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设完成项目,且产权移交受益主体投入使用的管理(运营)维护(维修)和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护。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归该项目的受益主体所有,后期管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受益主体承担。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是拥有项目产权的部门、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贫困户

第六条 各行政村应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监督过程,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建立由村民代表、村监委会成员、贫困户、承租方等组成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建立管护台账确保项目正常使用(运营),发挥项目的长期效益。

项目管护可设置公益岗位,鼓励安排有监督管理能力的贫困户参加项目管理维护,并享受分红或工资等劳务报酬,具体标准由相关管护主体制定。

第七条 公益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行政村(村民小组)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后期管护要求是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项目完成后,坚持“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按照村级民主议事制度确定的管护人员,必须是负责任的、且具有履行管护能力的本群众。村委干部要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并及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汇报管护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项目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总体要求是保障项目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如,道路项目,要保持路面畅通,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要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小型水利设施项目,要保持堰塘、水坝正常蓄水;保持水渠、水路畅通,灌溉正常;保持防洪堤安全防洪等。 路灯项目,要保持路灯正常安全照明,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公共活动场所(村委大院、文化大院、广场,要保持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绿化项目,要及时修剪草坪、树木,清除绿化池的杂草、杂物及垃圾,保持绿化池或绿化带的卫生。道路排水设施项目,要加强日常管护,定期疏通,确保正常使用。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营后,经营主体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日常运营日常支出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长期稳定收益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由拥有资产的贫困户自行管护,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

(四)加强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项目所在行政(组)要利用公示栏、广播、墙报、标语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形成人人爱、人人管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各行业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管护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 本制度由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