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许昌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衔接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使用比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促进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均衡发展,对中央、省、市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原已安排的县级资金进行了统筹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总量
(一)上级下达资金3321万元
中央、省、许昌市下达2021年衔接资金共计332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634万元,省级资金301万元,许昌市级资金386万元(以下中央和省级资金合称“中省资金”)。
(二)原县本级配套资金7060万元
以上涉及资金共计10381万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是坚持中省到县资金支持原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的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30%。二是坚持市、县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村的基础设施和发展产业,市、县资金主要用于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和发展产业。三是用于发展产业的资金规模占总资金规模的50%(总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四是在持续做好脱贫村巩固提升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非贫困村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五是持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资金安排
1.安排资金2720万元(许财预〔2021〕59号中央资金285万元;许财预指〔2021〕43号市级资金386万元;原县级配套资金2049万元),用于农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安排资金7620万元(许财预〔2021〕59号中央资金2349万元,省级资金301万元;原县级配套资金4970万元),用于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安排资金41万元(原县级配套资金41万元),用于项目管理费。(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12317 国家扶贫监督热线
8112612 禹州市财政局
2078009 禹州市乡村振兴局
禹州市财政局 禹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