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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2-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禹州市委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禹发〔2017〕22号)和《中共禹州市委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禹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禹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绿色发展、促进工业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优化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统筹运用各级各类奖补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发挥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导向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筛选、初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依法诚信纳税、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支持工业领域传统产业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实施转型升级技术改造。

(二)工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三)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工业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推进和专利转化推进项目,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四)支持总部经济的引入,对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六)工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编制等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创造、转型升级

(一)对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两化”融合等工业项目投资给予奖补;

(二)对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给予支持;

(三)对企业品牌建设、各类研究室、实验室、技术中心、工作站的创建、专利申报及质量认证给予奖补。

第十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产能

(一)对建立大集团、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扶持。对企业用工稳定企业新增用工给予补助;

(二)对当年按期和提前开竣工项目给予奖励;

(三)对有效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四)对企业上市融资、使用政府性投资基金给予奖补,对企业贷款利息、扩大生产厂房租赁给予补贴;

(五)对新升规入统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对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标准化建设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给予奖补;

(二)对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展销、会展费用给予补助;

(三)对规上工业企业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四)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以及开展企业管理培训、工业发展战略研究等费用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循环经济

(一)推进总部经济建设,坚持引培并举,对优势项目落户我市开展总部经济给予奖补;

(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项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它工业发展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禹州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重点支持方向和支持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为该年度2-3月。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且3年内无财务核算、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当年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无因企业原因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3.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禹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信息化运用、产品升级、品牌提升,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4.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三)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要按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奖励补助申报表(格式在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2.项目奖励补助资金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5.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开本年度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的具体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组织评审

1.组建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为组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为成员的项目评审小组。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公开。 

2.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经现场核查后确定拟奖补企业及项目名单,初选名单确定后提交市政府进行研究,研究通过后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奖补名单。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奖补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奖补文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产业升级等,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申报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委要全过程开展监督工作,需要验收的项目资金使用应及时联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新设专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