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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1-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禹州经济发展服务和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禹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项目开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是指禹州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推动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公开工作由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负责信息收集、整理、编制及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项目的申报相关文件

(二)项目的申报批复文件

(三)项目的报备实施方案

  (四)项目招标、中标相关文件

(五)每月公示更新项目建设进度

(六)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及验收信息公示

(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示

(八)项目实施推进中组织的重大活动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

  (二)人民政府网站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题专栏

  ()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屏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不定时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