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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企业奖励政策汇编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2-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期,对我局相关企业奖励政策进行归纳汇总,形成涉企政策汇编,现公布如下。

一、新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政策依据

《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许发〔2017〕17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和电子信息科,王静,0374-2967705。

二、新认定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进行奖励,同一层级创新载体只奖励一项。

(二)政策依据

《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许发〔2017〕17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和电子信息科,王静,0374-2967705。

三、新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曹洪涛,0374-2965507。

四、鼓励软件开发创作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江南,2965675。

五、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奖励50万元。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符合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及营业收入满足条件的新创办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和电子信息科,王静,0374-2967705。

六、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许昌市实现产业化的市财政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科,袁红军,

0374-2965185。

七、新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科,王昊,

0374-2965261。

八、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和电子信息科,王静,

0374-2967705。

九、制造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智能化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被评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及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评定、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评定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融合办公室,程伟杰,

0374-2962169。

十、新认定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

(一)政策内容

加快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科,王昊,

0374-2965261。

十一、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材料工业与节能利用科,代晓军,

0374-2965510。

十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贯标建设的市财政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获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科,袁红军,

0374-2965185。

十三、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倍增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倍增发展。建立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进入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段伟超,0374-2965057。

十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政策依据

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2.《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

(三)适用对象

1.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童慧源,

0374-2965055。

十五、军民融合发展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首次获得军工资质证书的企业,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科,常勇,

0374-2968211。

十六、技术改造类项目省财政资金补助

(一)政策内容

1.对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研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符合技术改造示范要求,通过评审的项目。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科,王昊,0374-2965261。

十七、制造业创新中心资金省财政奖补

(一)政策内容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在我市辖区内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被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被认定为省创新中心或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和电子信息科,王静,0374-2967705。

十八、“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纳入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曹洪涛,0374-2965507。

十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省财政补助

(一)政策内容

对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省内研发和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对我市研发和购买使用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企业;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曹洪涛,2965507

二十、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获认定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和电子信息科,王静,0374-2967705。

2.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科,王昊,0374-2965261。

二十一、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科,袁红军,0374-2965185。

二十二、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融合办公室,程伟杰,0374-2962169。

二十三、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省财政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材料工业与节能利用科,代晓军,0374-2965510。

二十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

(一)政策内容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二)政策依据

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许政〔2022〕6号)

2.《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

(三)适用对象

1.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业务考核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童慧源,

0374-2965055。

二十五、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奖励

(一)政策内容

1.对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与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配套情况进行奖励,按配套金额不超过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使用本地相关配套产品的系统集成企业,按本地产品配套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成功实现了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的,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的骨干企业,经专家组认定后,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增长情况和地方财政贡献度(与前一年度相比),按销售增长额的2%和地方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对于产品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或有较强设计能力,能提供可适应各种不同应用领域的标准化、个性化成套装备,并被评为河南省首台(套)的,单个首台(套)产品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3.对经评审的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服务的收入情况,按收入总额的10%给予事后奖励,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许工信〔2019〕67号)。

(三)适用对象

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曹洪涛,2965507。

二十六、5G基站建设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采用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5G基站,落实省市两级财政1:1比例政策,给予每个建成基站5000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5G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豫政办〔2020〕2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5G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许政办〔2020〕16号)。

(三)适用对象

5G基站建设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江南,0374-2965675。

二十七、白酒业转型升级奖励

(一)政策内容

1.对于白酒企业在省、市主流媒体上宣传推介白酒名优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展销会等,财政部门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后补助。

2.对于入选豫酒“五朵金花”、“五朵银花”、“五大好酒(大单品)”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白酒企业研发具有许昌地方特色香型的产品,且获国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以上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白酒企业受到国家、省级奖励、扶持和补助的,我市按实际到账资金的50%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白酒产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许政〔2019〕9号)

(三)适用对象

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科,袁红军,0374-2965185。

二十八、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

(一)政策内容

1.对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每年组织30名左右入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家申报中原企业家领军人才。在省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设立专题活动,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重点保障入库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入库企业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加强入库企业用电调度,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入库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支持入库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与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模式,支持各地政府对入库企业贴息贴费。

2.头雁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

(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1〕20号)

(三)适用对象

纳入河南省头雁企业培育库及经认定为年度头雁企业的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科,王昊,0374-2965261。